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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盟升电子”)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杨世能和李明晟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杨世能和李明晟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杨世能和李明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杨世能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明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寇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寇琪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陈迪、张智航、蒋昱辰。 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咀南街 350 号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保荐机构关联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72,204 股、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发行人 16,393 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发行人 218,305 股,关联方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 784,090 股,关联方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通过自营账户及基金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 60,649 股。除此之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发行保荐书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完毕,并经投资银行业务线初步审核后,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等内容做审查,并通过工作底稿核查。对项目小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核查。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以书面形式对盟升电子可转债项目进行内部问核。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发行保荐书 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项目小组预审意见回复并认可、对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后续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召开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提前 3 个工作日(含)将会议通知、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2 年第 92 次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主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盟升电子可转债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将审核意见表的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内核意见说明议,审核通过了盟升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通过。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48,754,75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2.3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 发行保荐书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980.10 万元、10,031.02 万元和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发行保荐书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专注于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是一家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等系列产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306.50万元、42,323.18 万元、47,578.80 万元和 23,293.8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7,306.02万元、10,705.23 万元、13,478.15 万元和 933.03 万元。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发行保荐书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980.10 万元、10,031.02 万元和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为 40.29%、23.04%、27.57%和 29.31%。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合理。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687.48 万元、6,908.56 万元、7,818.69 万元和-13,904.18 万元,售订单增长而增加采购备货,另一方面 2022 年 1-9 月受经营季节性及疫情影响,支付本期及前期采购货款支付现金较多,公司销售回款较少所致,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髙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 发行保荐书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ZA90102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483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35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三)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发行保荐书 单位:万元序 拟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号 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30,136.55 30,000.00分发挥产业链优势,丰富和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实现公司业务在电子对抗领域的拓展和延伸,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要求。行政法规规定。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发行保荐书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发行保荐书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发行保荐书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发行保荐书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规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资金规模及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不适用间隔期的规定。 (四)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保荐书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 30,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6 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 6 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443.18 万元和 11,680.12 万元。假设公司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较上期持平、增长 20%、增长 4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 74.10 元/股(该价格为本次董 发行保荐书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初始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3.12.31 2023.12.31 /2021.12.31 /2022.12.31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期末总股本(万股) 11,467.00 11,504.80 11,504.80 11,909.66假设1: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期持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80.12 11,680.12 11,680.12 11,680.1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8 1.17 1.17 1.1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8 1.17 1.14 1.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假设2: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20% 发行保荐书 项目 2023.12.31 2023.12.31 /2021.12.31 /2022.12.31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80.12 14,016.14 16,819.37 16,819.37(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8 1.40 1.68 1.68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8 1.40 1.63 1.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假设3: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4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80.12 16,352.17 22,893.04 22,893.0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8 1.64 2.29 2.29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8 1.64 2.22 2.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注: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产业链优势,丰富和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实现公司业务在电子对抗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发行保荐书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和巩固公司在行业的市场领先地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分配比例。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发行保荐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发行保荐书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发行保荐书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销商。审计机构。析报告出具单位。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出具单位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保荐书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军工集团的下属科研院所。报告期内,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89.25%、93.04%、85.30%和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如果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在技术性能上优于公司,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二)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承担及执行风险 发行人卫星导航产品主要为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导航终端设备以及核心部件产品,如卫星导航接收机、组件、专用测试设备等,目前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8,257.01 万元、32,169.96 万元、是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由于军工产品需根据客户交付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技术指标设计、生产,而发行人承担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依赖于公司的研发技术实力和重大项目管理能力。若发行人不能按照约定保证项目实施、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承担的研制任务,将会对发行人的后续项目承担以及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国内卫星通信天线市场发展不足预期的风险 在机载卫星通信领域,国内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仅部分宽体机型具有空地互联功能,窄体机型作为我国民航机型的主力,大部份还未实现空地互联功能。目前宽体机均通过“前装”(即出厂前安装)方式实现机载 Wi-Fi 通信,设备由松下航电、霍尼韦尔提供。公司机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面向窄体机型改装的“后装”市场(即出厂后改装),目前还未实际在国内装机飞行。公司作为卫星 发行保荐书通信天线制造商,产品需由下游集成商集成后销售予航空公司,未来如果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发展进度慢于预期或业内无法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或下游集成商在与松下航电、霍尼韦尔等国际厂商竞争中获取市场份额过小,则公司未来在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的扩展将受到较大影响。 在船载卫星通信领域,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供各类船只于海上建立卫星通信,实现通信、联网功能,受限于通信速率、资费水平、使用习惯等因素的限制,目前船载卫星通信尚未大规模普及,渗透率较低。未来如果我国高通量卫星的建设未达预期或者用户习惯未能按预期形成,卫星通信于海洋市场的普及受阻,则会对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销售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5.91%、63.74%、59.64%和 53.31%。由于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公司每年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不同产品毛利率有所不同,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获取客户高价值含量的订单导致收入结构变化或者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波动,则可能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五)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的风险 在军品销售领域,行业中付款条款普遍约定为根据合同签订、进度审查、产品交付验收、质保期等节点分批支付合同款,在各付款节点客户根据其内部审核流程及付款计划向公司付款;同时,部分客户还需在收到上级单位款项后再向发行人付款。其中,公司部分产品配套层级较低使其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由于军品业务配套层级相对较多,回款周期较长,基于此,公司回款的周期较大程度上受公司产品所处配套层级的影响。 民品销售方面,公司主要面向海洋和民航市场进行销售,回款周期取决于下游客户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约定、客户业务开展情况等多项商业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船载市场下游客户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回收设备投入的成本,导致其向公司的回款速度较慢,从而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公司民品业务的回款周期。公司部分民品的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 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41、1.30、1.01 和 0.53。应收账款作为发行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款周期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若未来公司军工产品配套层级降低或民品客户不能按期回款,则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过长,公司可能面临运营效率降低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军品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军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由于军方对新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暂定价合同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在军方批价后对最终价格与暂定价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存在军品最终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存在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七)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政策、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及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八)业绩下滑的风险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89.90 万元,同比下降 80.67%,最近一期业绩存在下滑,主要系 2022 年以来受国内疫情反复影响,公司所在地、用户单位及其部分配套单位所在地疫情管控严格,人员出差受限,研制项目技术交流、联合试验受阻,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滞后,后续订单未能按预期下达或实施;批产项目受供应链、验收等影响,部分项目和产品延期交付,导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另一方面,2022 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相应计提折旧、装修摊销增加等原因,导致净利润同比下降。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外部竞争环境、下游需求、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发行保荐书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盟升电子是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始终坚持走军民并重的发展路线,以技术自主创新为根基,以持续研发投入为保障,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强大的科研团队,通过多年的发展,已掌握了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中的多项核心技术,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了用户的一致认可。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创新发展,发行人已经在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领域成为国内主要的供应商之一,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十三五”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从公司的下游客户来看,公司已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等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得到下游行业广泛认可,树立了良好的业界品牌形象。 从公司所处行业来看,盟升电子卫星导航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卫星通信产品主要应用于海事、民航市场。卫星通信和卫星导航行业在国防科技、社会管理、大众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改善民生生活、抢占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鼓励推动卫星在各行业的规模化应用、商业化服务及国际化拓展,行业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 此外,公司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资产,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经营合法,发展稳健。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寇琪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杨世能 李明晟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杨世能和李明晟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杨世能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年未曾担任过已完成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李明晟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年未曾担任过已完成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世能 李明晟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寇琪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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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